賠償金額
根據「賠償」原則規定,保險公司賠償予保單持有人的責任只限於投保人所損失財物之市值,因此,若投保人財物之價值於損失時因某種原因而貶值,保險公司只會根據「賠償基礎」支付保單持有人財物之折舊價值。
汽車保險經常出現的糾紛乃因賠償額不足而引起,起因是因為投訴人誤以為當投保車輛遭全損時,賠償金額會與投保額相同。就此,投訴委員會提醒公眾人士,特別是擬投保汽車保險之人士,按保險常規所定,在投保車輛遭全損時,保險公司的責任只限於賠償投保車輛的投保額或投保車輛在其全損時的市值,以較低者為準。
個案四十八
投保人為他的私家車買了約值五萬港元的綜合汽車保險,該輛汽車在交通意外中嚴重損毀。理賠師估計該輛汽車在損毀前的市值是三萬港元,而修理並不合乎經濟原則。有見及此,理賠師提議承保商以「推定全損」為基礎作出賠償。但是投保人不肯接納承保商提出的三萬港元賠款,而堅持承保商需依照汽車的投保額賠償五萬港元。
由於承保商建議的賠償相等於汽車損毀時的最高市值,而金額亦有理賠師的評估報告支持,投訴委員會裁定承保商得直。
個案四十九
投保人的汽車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嚴重損毀,保險公司的理賠師認為修理該車輛並不合乎經濟原則,並指出該車輛在意外前之市值介乎155,000至160,000港元之間。
投保人反對保險公司方面的估價,並提供由另一理賠師及車輛代理對損毀汽車所作之估價。該兩分估價均指出車輛在意外發生前之市值應約為180,000港元。投訴委員會審視所有證據後,要求保險公司增加賠償額至180,000港元。
資料來源:
保險索償投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