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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專家傳真-銀行保險新監理架構 刻不容緩

立法院剛三讀通過的保險法修正案,其中兩條條文的修正,讓長期處於妾身未明的銀行保險業務,終於取得正式法律位階地位,對於保險市場的長遠健全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也對我國銀行保險的未來發展,勢必產生結構性的改變。

新修正的保險法第163條增訂第5項,同意銀行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下,可以擇一選擇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分別準用保險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另外,在第8條之1,則增列保險業務員得直接為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未來如果銀行用兼業方式取得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執照,屆時銀行員就可以直接登錄於銀行之下招攬保險,剛好同時解決銀行保險業務法源不足以及銀行銷售保險商品權責不清的問題。

銀行在2009年以後就成為我國壽險業最大的銷售通路,但由於銀行法始終沒有明定「銷售保險商品」為銀行的法定業務,長期以來,如果銀行不屬於金控架構下,便無法以共同行銷方式銷售保險,只能以轉投資保險經人或代理人公司方式,讓銀行「迂迴」取得銷售保險商品的巧門。但這樣的架構下,卻產生消費者明明在銀行購買保險,在法律上竟然不屬由銀行銷售的奇特現象,不但與大部分國際銀行保險經營架構不符,更衍生出銷售權責不符的問題。

本次主管機關願意處理這個長久未決的問題,更主動提出保險法修正案,並以非常高效率的方式促成立法通過,值得給予高度肯定。

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發展至今將近20年,過程中歷經多次法規演進,再加上市場規模發展迅速,涉及數千億保費收入與近十萬銷售從業人員,相關問題盤根錯節複雜可想而知,本次保險法的修正,可謂是結構性的大調整,但是條文通過立法程序只是個開始,如何將過去雜亂的監理法規加以檢視整理,並重新建構可以讓銀行保險走向更建全的發展架構,則是主管機關下一步重要的挑戰。以下就此提出幾個淺見,供主管機關參考。

首先,應儘速重新檢討現行銀行保險監理法令架構。過去因為銀行保險並沒有法律地位,銀行保險業務必須架構在共同行銷以及合作推廣兩項法令基礎上,因此有所謂三方與二方架構以及三方合約簽定的規定,目前依據新保險法的架構,銀行可以直接取得代理人或經紀人兼業資格,且必須準用保險法有關保險代理人與經紀人之規定,因此現行三方與二方架構以及三方合約等規範,將變得冗贅多餘,皆可以考慮調整或取消,全數回歸保險法有關保險代理人與經紀人之規定,以簡化監理。

第二,過去有關銀行保險的眾多規範,因為訂定目的與時間不同,不但紊亂且有規範不一的問題,既然銀行保險已取得明確法源基礎,建議能夠將銀行諸多散見各處的保險監理規定予以彙整,並採單一法規管理模式,這樣除了可以更有效監理外,更可以降低業者的依從成本。

第三,銀行將銀行保險業務內部化之後,所有銷售責任將由銀行全數承擔,銀行對於保險專業及相關風險應有更儘深入的了解,但現行規範僅要求銀行主管具備業務員等級的專業條件即可,標準實在過低,為降低未來銀行經營風險,建議應該強化銀行高階業務主管及相關管理層的保險專業教育訓練。

第四,過去銀行保險銷售偏理財而輕保障,且過度傾向佣金競爭的現象,與銀行保險業務普遍被歸屬於銀行財管部門有密切相關,未來銀行若設置保險代理或經紀部門,依據國外經驗顯示,若能在政策上引導銀行提高該部門層級,將有助強化銀行保險通路在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與保障上,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也可以與現行保險商品監理政策一致。

其次,現行銀行轉投資的保經代公司,該如何轉型並且如何與新制度接軌?因為會涉及銀行集團整體組織調整,須要一定時日因應,以及最重要的是會影響到數千人從業人員的職涯規劃,宜以最快速度訂出相關規則以利市場遵循。最後提醒一件事,一旦開啟銀行可以兼業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業務,未來勢必就要考慮是否會有後續開放的問題,例如證券業、超商系統、甚至其他零售通路與各行各業等,宜即早思考。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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